行政诉讼一共有两审。具体如下:
一、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可以申请二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
证据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件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