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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债权债务
2023-04-03 09:01:1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产生的原因有:
    1、合同,是债权的主要原因;
    2、侵权,可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
    3、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原因,也没有合同原因,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是指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民法典》中规定债权产生的原因一般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如果债务人没有根据约定偿还其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债权发生的原因如下:1.契约。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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