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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和三名男子到顺德市大良区某饭店吃饭,饭后以饭菜份量少为由拒付餐费。餐厅老板何某见有人闹事,便买了一包烟送上,并讲明不收餐费。周某等四人并不满足,向何某索三百元钱。何不同意,被告人周某等便持刀将被害人何某等二人砍伤后逃走。经鉴定,一人为轻伤,一人为轻微伤。

损害赔偿
2023-04-01 1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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