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罚款的,可以在进去的时候交,也可以在出来的时候交。
根据法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为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去缴纳罚款,行为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缴纳罚款的时间,不会强制行为人在拘留前缴纳罚款。行为人被拘留的时间未超过十五日的,可以在拘留后缴纳罚款,拘留时间超过十五日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缴纳,不要超过缴纳的时间,逾期未缴纳的,会被行政机关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机关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行为人缴纳罚款,存在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