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2、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
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