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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领养孩子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家庭
2023-03-27 07:35:1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如下:
    (一)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收养外国孩子必须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对于收养人来说,主要有以下限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 外国收养人应该具备的条件是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外国人收养子女的应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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