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1、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2、内部独立为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3、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