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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月21日,在桂林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与2006年1月22日安装,安装后通水试机一小时左右,各项功能都正常,之后我即在货单上签字确认安装调试正常。由于该房屋是用于出租的所以无人居住,2006年2月1日该小区物业管理通知我房间向外渗水,我当时赶来发现是由于安装的热水器出水管不密封导致的,具体漏水时间无法确定,房内木地板、窗垫等物品全部被水浸泡。当天该产品的售后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是热水器软管的接头螺母破裂造成的。由于热水器安装的位置较远,因此要添加螺母及软管,该热水器软管接头及软管都是该商场安装人员购买(材料费用由我出的)并安装的,现出现这个情况后我要求该商场全额承担我的直接经济损失(重新铺设木地板,重新购买床垫,重新安装窗帘),可是该商场只愿意赔付30%的损失,剩余70%由我承担,理由是我没有在该房屋内居住,不然不会出现这么大的损失。

证券投资
2006-02-14 18:02: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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