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收养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父母没有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子女;
2、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差40岁的限制;
3、被收养人可以是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4、对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收养人不得无子女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
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