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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现将您上次要求的材料在此提交,非常谢谢.由于原代理律师至今拒不将行政诉讼材料移交我司存档一份,所以只能将裁定书的内容全部复制过来.1.一审裁定书中关于我公司诉称:原告一直承租位于东山区环市东路378号203房的房屋.但是,被告悄悄委托广州市地铁实业公司和广州市海房拆迁公司实施拆迁行为.被告负责安排拆迁的行为未能依法律程序进行,属违法行政,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帮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市政局辩称:被告并没有对上述地段进行拆迁,因为房屋拆迁征用需要经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出房屋拆迁许可证才能进行实施拆迁工作.因此,被告与原告并不存在拆迁及任何关系.现原告已将承租房交回业主.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务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及被告的工作人员实施了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予驳回.我司在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1、撤消越秀区人民法院(2005)越法行初字第437号裁决。2、确认被上诉人非法拆迁事实。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捌万元正;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另:在05年10月,我公司原承租的房主:谢志连在市政局唆使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司交还房子等.当时,房主已与市政局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但在这个民事纠纷中,对方没有提起卖给地铁公司事实,我司代理律师也莫名没有提起该事项.该纠纷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协议为:一,我司于05年10月30日迁出上述房屋,把该房腾空交给房主处理.二,房主一次性支付我司补偿金:5000元.三,本案其余之诉双方均不再争议.我司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上述地段其中一位住户证人证言(内容为何进将房产卖给市政局),4次报警回执,<补偿协议书>复印件(我们没有原件),我司向市政局提出赔偿的挂号信回执和信件内容等.

证券投资
2006-03-13 23:33: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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