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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开庭审议程序是怎样的

婚姻家庭
2023-03-08 14:40:3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一般而言,离婚案件开庭审理包括以下流程:第一、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第二、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第三、最后陈述。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四、评议和判决。离婚案件一般不会当庭判决,法院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规定: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规定: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离婚开庭审理阶段主要流程如下:
    1、法庭调查。法官对诉讼事实进行调查;
    2、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轮流发表意见;
    3、法官调解;
    4、双方总结。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离婚开庭审理阶段流程:
    1、首先在审理前会进行法庭调查,然后进行法庭质证;
    2、然后,会进行法庭辩论;
    3、法庭辩论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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