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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先生:感谢您查看了此消息,今天对我来说是个不幸的日子,让我今年成为一位父亲的愿望落空,事情是这样的,我爱人于2006年2月8日早上去福建福州附属第一医院做第3次妊娠检查《已怀孕5个月》在告之为何无胎动的情况下,门诊医生对胎儿进行了胎心,胎位等一系列检查,并告之没问题,但是我抱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于2006年2月12日再次带我爱人去福建附属第一医院做了B超检查,结果是得到胎儿已经死亡的消息,超声描述如下:增大的子宫切面内可见胎儿回声,趾骨联合上可见胎儿光环,胎儿双顶经:3.7CM,胎儿头颅形态失常,颅内结构显示不清,胎儿股骨约2.9CM,胎盘附着子宫前壁,成熟度约Ⅰ级,羊水最大暗区1.5CM。超声提示:考虑胎死宫内。请问两天内胎儿死亡能造成这种结果吗,很明显是医生的责任,要不是我及时的再次检查,我真不知道会对我妻子的身体造成多么巨大的损害,尊敬的律师先生,这可以算是医疗事故吗?迫切等待您的回信。

知识产权
2006-04-10 18: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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