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6日,我矿职工小孩赵晨下午失踪,26日当日我上中班(上班时间是下午3点半到晚上11点半)上班途中我9点提前回家,27日到30日我休息在家,这几天除了我家人外只有邻居(芳)进过我家,2005年12月1日我在上班时手机收到短信(短信大概的意思是:我是梁家的人,你家多了什么东西你还不知道啊,发现后不要惊慌,不要报警,拿去处理,如果报案你也是同犯,不要和我联系我是借别人手机发给你的),下班后我把收到的短信交给公安人员,之后他们上我家去搜查,在我家一间房里的床底发现赵晨的尸体,当晚公安人员传拘把我带到德保县城,次日对我进行拘留,直到2006年1月1日我取保后审出来(释放证明书上说我因赵晨绑架案证据不足),出来后才知道这件事是邻居所为,发生这件事之后矿里扣我12月的工资和2005年的年终奖,说没有事就补给我,现我已出来一个多月了,矿里的还没有补给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