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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乙方的父亲刘**安葬于**村甲方刘**家的家田(地名://)。经协商甲乙双方以书面如下。一. 乙方安葬刘//时魂不准对甲方房屋及房前。二. 乙方安葬刘**时不能挖甲方田背(//背)并棺材不准靠住田背,魂泥土只能 累田背一半高、具体安葬位置以地理先生指定的桑树为准、前面对牛背脊草树为准。三. 乙方安葬刘**后、如果甲方家里顺(包括甲方家庭成员及动物)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负全部(经济及行事责任)。四. 乙方安葬刘**后,如果甲方家经后要安葬乙方的乙方魂周围(包括上下,左右)乙方不能有任何理阻止甲方安葬。五. 乙方占用甲方的田地必须要按实际面积补给甲方。六.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担保人二人(其中包括地理先生一人)。如果乙方对以上协议反悔由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担保人姓名: 地址 地理先生姓名: 地址 七. 参加本协议人员:甲方:刘** 李** 刘**乙方:刘** 地理先生。八.本协议从2005年12月27日(阳历:2006年 元月26日)双方签字后生效。九.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证明人:担保人签字:地理先生

其它综合
2006-02-12 08:53: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