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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合肥某公司上班已有5年,公司每年均与我签订劳动合同,05年的劳动合同是从05年2月1日起至06年1月31日止。06年年初公司因转型需解聘一部分员工,解聘的时间恰好就是在1月31日,我的劳动合同也同时到期。故公司提出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并且公司愿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做为补偿。我曾经于05年10月11日被公司外派至北京参加了一个短期培训,去之前与公司签订了一个“员工培训服务协议”,该协议第4点中有:“员工同意,完成培训后,在原有合同服务期基础上根据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的规定延长一年服务期。在已延长的服务期内,员工提出辞职,则自愿根据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退赔部分培训费用,服务未满三个月,退赔5000元,未满半年退赔3000元,未满一年退赔2000元,否则公司可不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内部重新安排职务者不在此列”

损害赔偿
2006-02-11 14:36: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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