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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3年从三门峡市入伍,在西藏当兵十三年,于97年8月转业回到三门峡。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有关工龄计算问题解答》中第152条之规定和国家劳动部《关于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我转业时部队为我填写了“关于在藏工作年限的证明”97年转业时工作年限应为17年,单位至今没有执行。劳动局以“劳办法[1995]126号”精神说:我是军人,不能和地方职工相比。

涉外纠纷
2006-10-28 15: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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