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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意外导致受伤住院的,住院小票据丢了,能补吗?

证券投资
2023-02-16 03:36:3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住院小票丢失了好像不能补,但院方可以出具证明,因为电脑上应当有留痕。
  • 法律分析:住院发票丢失了可以去医院补发票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医保还是能报销的。
    1、一般医保是在住院或者就诊时就应该出具,但是发票丢失了可以补的,医院留存的那张发票记账联,复印一份,盖上医院财务章或者发票章,再拿到报销单位去报销。
    2、发票丢失后的处理方法:
    (1)发票丢失了可以补的,只要拿出医疗保险卡就可以了。
    (2)记得发票编号就可以去医院补打发票的,去医院出示你的处方,还有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就可以了。
    (3)加盖医院印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应该也是可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于开具后的发票上写,此发票为无效票。
  • 住院发票丢失了可以去医院补发票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医保还是能报销的。1、一般医保是在住院或者就诊时就应该出具,但是发票丢失了可以补的,医院留存的那张发票记账联,复印一份,盖上医院财务章或者发票章,再拿到报销单位去报销。2、发票丢失后的处理方法:(1)发票丢失了可以补的,只要拿出医疗保险卡就可以了。(2)记得发票编号就可以去医院补打发票的,去医院出示你的处方,还有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就可以了。(3)加盖医院印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应该也是可以的。3、财政部卫生部法律依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扩展资料一、单位医保报销办理材料:1、医保卡;2、门急诊病历本;3、处方;4、费用总清单;5、出院诊断证明书;6、出院小结;7、住院病历复印件;二、医保报销流程如下: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出院时,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所属经办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 住院发票丢失了可以去医院补发票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医保还是能报销的。
    1、一般医保是在住院或者就诊时就应该出具,但是发票丢失了可以补的,医院留存的那张发票记账联,复印一份,盖上医院财务章或者发票章,你再拿到报销单位去报销。你拿着这个复印件直接去社保问一下,肯定有其他人也有过类似的情况。
    2、发票丢失后的处理方法:
    (1)发票丢失了可以补的,只要拿出医疗保险卡就可以了。
    (2)记得发票编号就可以去医院补打发票的,去医院出示你的处方,还有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就可以了。
    (3)加盖医院印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应该也是可以的。
    扩展资料
    财政部卫生部法律依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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