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驾驶摩托车于番禺区万顷沙镇撞伤一路人,伤者是女的,湖南人。当时,立即送当地医院接受治疗.伤势不重,只是脚裂了条骨.我建议她私下解决.她说不与我私下解决,要在庭上解决.那时,我因为气上头,说“庭上见就听上见”。伤者是一个文化水平不高的人,她要选用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是因为她的情人认识一个比较懂法律的人.现在,女伤者已经出院.于2006年的2月9日,我接到了法院的通知,她要告我.要求赔偿26000的赔偿金,主要包括:住院医疗费4000多元、事后营养费5000元、之后四月的护理费4800、她还走关系让医生给她写了张必须在家休养6个月的证明,要求赔偿误工费7*850=5950元,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现在女伤者的伤已经治疗好了,她住了一个月医院,所以要求赔偿上面提到的住院医疗赔偿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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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0 09: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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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