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房屋出租的物业费由租房人承担,暖气费等杂费可以和租房人协商具体由谁交纳。
物业费、暖气费一般是单独算的,由谁交纳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物业费由租房人交纳,暖气费房主可以和租房人协商具体由谁交纳;
如果出租的房屋有单位可以报销暖气费,那么暖气费房租可以交纳,同时在出租时可以提高房屋的租金,这对房主比较合适;
如果单位不能报销暖气费,那么房主和租房人谁交都行,只不过是都在房租上了;
如房主交,则把全年的暖气费平均加到每月的房租(正常房租参考当地的房屋出租价格)上,如租房人交,则正常出租房屋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
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
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