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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1990年10月20日,买了二手房28.63平,一直没有过户。原房主欠钱别人钱.被人起诉。导致我的房子查封。 第一次法院判我输 第二次我上诉.法院判我赢.因为人找到了2019年10月19日的存款明细 第三次对方上诉.法院判我输.说我懒怠过户.没及时过户,找不到对方不是理由.因此判我输 现在,我是割地赔款.血流成河.. 我现在不知道.我的冤屈该找谁去帮助我 我太想哭了,我跪求,懂法明理大爱的能帮一帮我.感激不尽

房产纠纷
2023-02-03 11:57:2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你看看法条最后一项非因本人原因未过户是你胜诉的条件,如果怠于过户是有败诉可能,现在你可以起诉实际欠款人让他赔偿你的损失。
    追问:我还是否有胜诉的可能吗?接下来我该怎样做?我花钱买的房子就这样被别人拿走吗?谢谢您,辛苦您啦,求您帮我,我感恩您大爱大德!!帮口了一′一后乛、一7厶)
    解答:你的心情我理解,自己辛苦买的房子也没做错什么事就被执行了肯定上火。但是现在二审判决已经确定了对方胜诉,所以你现在救济途径就是找原来原房主,起诉追偿,不能再把经济放在已经败诉的案件里,如果就是想在这个案件里在继续维权,就在二审判决做出后半年内向长春省高院申请再审。
  • 起诉是有用的,起诉之后对方不配合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建议委托律师,起诉原房主,要求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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