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转移或变更的,当事人应自转移变更之门起30日内,持
抵押权人同意其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
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
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