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舅在一家建筑公司打工,2005年奉老板之命去钢筋供应商处提货,当时拿到共计5万元左右的钢筋,并在领货单上签下“**建筑工地***经办”,但是没有提及什么时候交钱。2005年底,该建筑公司老板潜逃,工程瘫痪,钢筋供应商找不到老板拿不到钱便起诉我舅舅为被告,但是我舅舅和该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合同,也不是合伙人或者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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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舅舅在领货单上签下\"经办\"的字样,应当视为受建筑工地委托经手办理钢材提货一事.因此,您舅舅只是经手办理此事,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相应合同的权利业务也不应由您舅舅来承担.
现在您舅舅已经被起诉了么?如果是这样,您舅舅应该举证证明上述事实,主张自己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即被告,应当驳回原告即钢材供应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打我的电话:13073695960,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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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