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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6日,原、被告在原告所在地签订了一份由被告方提供的格式《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只2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37cm彩色显像管5万只,总价款为1000万元;交货地点及方式:火车运输、货物交到原告所在地火车站;结算方式及期限:收到全额银行承兑汇票后安排发货,9月底全部交完;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部分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37cm彩色显像管的市场价格上涨。2021年8月16日、9月2日,原告分别以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电汇的方式向被告支付货款600万元和400万元。被告收到货款后,于2021年8月25日向原告发送37cm彩色显像管共2.5万只。2021年9月25日,原告派人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并于同年9月29日退回原告货款400万元。因原告已与国外供应商签定供货合同,急需彩管生产电视机交货,同年10月5日,原告不得不以每只220元的价格从第三方购买37cm彩色显像管2.5万只,并以每只10元的价格运到原告处。 2021年11月10日原告以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致使其多支付了货款和运费共计75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多支付的货款和运费。

证券投资
2023-01-28 17: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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