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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与公司签订了2次固定期间劳动合同,第2次劳动合同于今年1月31日到期,因我尚在哺乳期,合同顺延至我哺乳期结束,于今年2月28日到期。公司在今年1月通过hr向我表示不想续签了,希望我在2月28日离职,经过公司多番施压催促,我于1月17日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经济补偿金n,无年终奖、13薪等其他劳动报酬,签字时合同未盖公章,两份现在都在公司,未给我一份。 签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我突然得知我到了第三次续签已经可续签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且公司不续签是违法行为,需要赔偿我2n的经济赔偿金,而我于1月17日签署的未盖公章的《顺延及协商解除劳工合同协议》,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为n,只有法定经济赔偿金2n的一半,差额巨大,显失公平。 在公司与我多次约谈中,一方面公司全程隐瞒了我可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一方面表示如果我要续签,公司会持续对我进行高压管理,并在评定绩效时给予低分。hr不断向我施压,表示公司有很多办法可以一分钱不赔的让人走,希望我感恩公司的“善良”,趁公司愿意给钱的时候尽早签协议走人。(谈话均有录音) 我尚在哺乳期,且有抑郁症史,经过公司多次高压约谈情绪已然崩溃。因为没有经验以及公司的故意隐瞒,我根本不知道我可续签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公司不续签已属违法行为,目前签定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过低,显失公平,基于以上情况,我想主张撤回这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足赔偿金,请问法律上是否可以支持?

劳动纠纷
2023-01-29 17:24: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