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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想买一套二手房,在5月8日双方粗略商定购买程序。先付30万元人民币,然后由房东提供房产证,我向银行按揭支付房东余下款项,当日支付1万元现金给房东作为预付款(有签字收据),后来在讨论具体购买程序细节过程中,双方意见不合,交易不成功。曾在付1万元时,草拟合同,没有签字。后来多次讨要预付款,房东刚开始答应“过几天给你”,再去的时候说“房子是我父母的,要和他们商量”,从第一次讨要到现在,从没有停止讨要。在2006年2月7日,当我再次去讨要时,房东又说只给5000元。这些钱是我们的血汗钱,因筹备30万元还向别人借款,交易不成时,归还借款同时还支付利息。请帮帮我,我能否上诉要回这1万元。

刑事案件
2006-02-08 16: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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