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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于2003年改嫁到龙游县下面的一个农村(金星湾村),该村由于土地征用每个人都分到了土地征用款,我妈妈是在分款前和叔叔登记结婚的。婚后,叔叔分到了9.1万元,我妈妈由于是外嫁过来的,分到了3.6万元。叔叔当时擅自决定把两个人的钱都存在他自己的名下。

刑事案件
2006-02-07 21:04:4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一、根据《婚姻法》及其两部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除外。因此,结合您妈妈的具体情况,至少在她与叔叔结婚后取得的3.6万元,应该属于您妈妈个人所有。更乐观的情况是,您妈妈应当争取两个人取得的钱共计12.6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即每人6.3万。
      二、如果叔叔脾气暴躁有家庭暴力行为,在取得证据的前提下,您妈妈可以在离婚时提出过错赔偿的请求,即要求叔叔在分割财产以外,另行支付婚姻过错精神赔偿金。

      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打我电话:13073695960,张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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