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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2004年11月我和女友在**城共同出资约10万(我出近8万,女友出2万)购买商品房一套。在我出资的8万中有3.2万从湖北老家汇到她卡上。其它均为现金交付给她存在她的卡上。后来就用该卡交付首付,在付款凭条上是我代她签名确认的。售房合同上我是第一拥有人,她是第二拥有人,还按揭的银行卡是我的名字__我是主贷方,她是副贷方。后来由于感情破裂。我就要求将该房屋均分。可她提出房屋可以均分,但要支付给她青春损失以及她和别人合伙做生意亏掉的(我没参与此事)共计6万元。

涉外纠纷
2006-02-10 21:30: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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