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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现进行吸收合并,甲公司为加入方,乙公司为接纳方,甲公司更名为乙公司第一分公司,为乙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刑事案件
2006-02-07 11:51: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