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何某及刘某是一辆“宿迁—盐城”客车的承包人,因一起轻微交通事故需要赔偿损失7800元,按规定公司可以提供40%(即3120元)的贷款,但是我并没有向公司申请贷款,而是自己作了赔偿。但是作为合伙人的何某却在没有得到我任何口头的或者书面的承诺的情况之下,私自以承包的客车的名义向公司贷款15000元,当时却签了我的名字,并且事后也没有通知我,公司也没有相关通知。而事发至最近,公司才通知我还贷并且口头警告说如果我还不还贷就要从我的工资里扣除。而此时的何某已经从原来的那辆客车的承包中退出并且下落不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