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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8月,我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一个《联营协议》(见附件),由对方出资3万元,我出劳力,共同运销咸鱼,不论盈亏,每月要付3千元利润给对方。联营时间五个月.没有约定利息。后该款被骗,形成三角债。至1996年2月止,本人仅偿还1万元。对方以不执行协议为由,96年10月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案件性质为民间借贷,已还的一万元应视为利息。本金仍为3万元,本人应偿还给对方本息73896元,判决书没有写明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联营协议全文如下 联营协议书甲方:(自然人)乙方:(自然人)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3万元给乙方贩运咸鱼,由乙方单独经营,甲方不过问乙方业务. 二.联营时间5个月,乙方每月向甲方交付利润人民币3千元.联营时间未满,甲方不得提前收回资金,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乙方须按月向甲方交付利润3千元,否则甲方有权提前将资金收回. 三.甲方已于89年8月9日将人民币3万元交给乙方,联营时间从89年8月9日起至90年1月9日止. 四.乙方对甲方的3万元资金负有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自然人) 乙方:(自然人) 89年8月9日

其它综合
2006-02-06 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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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