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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未成年人)因肚疼于2006年02月02日凌晨30分左右入院。经检验大概是肠炎方面的症状(只是听说当时我不在场),医生就随即输液,后来发现患者嗓子就不能说话,接着嘴唇,耳根等部位就开始变色。院方要求立即转院到县城,由于太晚120已来不及,院方要求用便车赶快送病人到医院,当时病人已开始靠氧气呼吸,临行前病人家属一再提议带氧气?可医生称不需要,几十分钟时间就到了。车就这样出发了,一路上院方也没有派医生监护,结果车还未来的及到医院,我那可爱的表弟就这样无情的被夺走了生命。现在所有的亲朋好友都沉浸在悲痛中,他的父母更是悲伤的差点几次发疯和晕倒。(听说明天也就是2月7号打算安葬) 现在院方和乡政府以及县医院都出面希望和平解决此时,但是赔偿金额太少(大概在1-2万),而且也没有追究相关责任。 家人非常希望能找出责任人追究其责任,让我表弟也好安息。但现在问题是家人不同意尸检,其他的证据又没有。

互联网纠纷
2006-02-07 13:53: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首先,该院在转院的过程中没有派出必要的医务人员随行,可以认定该院在此程序上有过错;其次,封存病历和相关药品是患者家属的权利,如果家属希望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应该进行尸检,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从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事故鉴定,这样才有追究责任人的依据;最后,关于此事赔偿金的计算,包括:1、医疗费(凭票);2、交通费(凭票);3、丧葬费(宜宾是2000元);4、精神抚慰金(7125元/年×6年=42750元,其中7125元/年是宜宾市2004年的居民平均费用,2005年的标准还未公布,应该比这个数字多些,按照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规定,这个标准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当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只要患者家属和院方达成了一致,哪怕赔偿数额没有按照标准计算也是有效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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