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未到年龄结婚的我就与现爱人同居,2001年8月份和2003年9月份各生下两女,后到2004年才进行婚姻登记。可婚前的2002年在大沙田买下一块地皮,并2003年盖建两层楼房,由于地皮是转让的,直到2004年才转到我爱人名下。现因为两人感情不好,而要离婚。离婚我有权分割房子的产权吗?或我能否争取到房子多少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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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房是你们婚前购置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对于你的出资部分,如有证据证明,可以要求分割相应比例的产权。另一方面,可考虑你们办理结婚证和房产登记的时间,如办理结婚证在前,登记在后,那么,如果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情况,视为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产权。建议带上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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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所有财产喜你夫妻同居期间共有可以分割相应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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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时间比房产登记时间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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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时间比房产登记时间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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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证据证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建房产,则按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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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