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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家纺企业,在2005年7月1日和上海易初签定了一份主购货协议,成为他们床上用品的供应商之一。按照和约,他们给我们的付款期为60天,我们是从2005年9月1日给他们进行供货的,他们的付款日期是每月的13日,也就是说到2005年11月13日,我公司应接到第一批货款,之后我公司不断的给他们进行供货,但是到2006年1月13日,我公司一直未能接到货款,并几次发出催款函,直至今日他们仍然没有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固我公司想对他们提出上诉。

公司企业
2006-02-06 09: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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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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