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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是**公司下岗职工,2001年与公司签订买断合同,合同内容是用118平的旧房屋作为买断金 ,同时和劳动局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我妈说要房屋手续,公司领导说:“过一段时间再给办理手续”。可是等了一年公司法人由于工作调动,离开了本单位。后来的法人看这个房屋是临街房,具有很大的价值,不但不给办房证,而且于2005年把土地证办在了她的名下,于是我妈于2005年11月诉讼到科尔沁区法院,区法院以99年公司破产为名,不支持我们的起诉,后来我妈又找到了,燃料公司上级主管单位物资处给原燃料公司法人下的聘任书,书中明确规定他的职权范围是管理燃料公司国有资产的分配、租赁等业务,这个时间是2001年也是我妈签合同那年,另外2000年也有部分职工与他签订了类似的买断合同,再说当时破产也是为了逃外债,公司按破产程序解决职工买断是在2000__2002年之间,并且《2000市长第76号办公会议纪要》也明确指出:燃料公司地上资产用于安置国有职工,为什么中级人民法院也不支持我们的起诉呢?现燃料公司领导,与他的上级主管单位物资处领导都已买断,也民有民营了,但他们利用职权、利用《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把给大部分职工的国有地上资产,左手倒右手,国有变私有,燃料公司领导现有以一万六千平方米的土地,以每月每平方6元的价格出租,用这些土地还可以引进外资,所以他们的钱很多,与我妈力量对比悬殊,我妈打官司总打不赢,找有关部门也没人管,没人替穷人说话,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迫切需要律师的援助!!!

交通事故
2006-02-07 13:59: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