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费承担是:初次工伤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初次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预先垫付后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