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QQ上,有人给发QQ号,然后加好友拉群,有盈利性,属于刷单性质吗?
互联网纠纷
2022-12-21 09: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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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合法,存在盈利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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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包括: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虚假广告罪、
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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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