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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和小王是小学同班同学(均为9岁),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小王在教室众目睽睽之下不断辱骂小明,小明无法忍受一拳打在小王眼睛上,造成小王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请分析说明两位小学生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小明可以要求小王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3.小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小王可以要求小明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人格尊严
2022-12-20 17:06:0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民法典》规定在学校两个孩子打架,学校没有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您好,1、两位小学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两位小学生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2、小王辱骂小明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名誉权,小明可以要求小王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3、小明殴打小王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身体权,小王可以要求小明赔偿医药费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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