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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网络上约好发生性关系,一起去宾馆开房,因为前戏男方不小心用指甲划破女方阴道,导致女方流血,因此女方不愿意让男方进入阴道,随后女方帮男方手淫,之后女方和男方在一张床上睡觉,第二天早上六点女方离开,十一点多男方离开,过去一个月了,期间聊过两次天,女方没提那件事,如果女方告男方强奸,请问警方会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
2022-12-17 13:41:5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和女友亲热发生关系如果女友是自愿的那就不算强奸未遂,如果是违背了女友的意愿那就算是强奸未遂。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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