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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因涉嫌盗窃2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刑事拘留第二十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甲,对乙和丙却以拘留期限未到而继续予以羁押在看守所。 三、该案中,公安机关对甲、乙和丙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刑事案件
2022-12-13 18:01: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拘留对偷窃金额没有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会进行行政拘留;违反刑法的,符合拘留条件的,需要进行拘留。拘留一般是对社会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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