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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德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全公司),从事化工生产。四人出资比例为40%、30%、20%、10%,甲任董事长。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项:0公司连续6年盈利,却始终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甲在股东会上提出利润分配要求,股东会作出决议拒绝。用以公司无故不分配利润为由,于决议作出后第30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甲、丙表示反对。 3乙要求公司为其外债提供担保,甲表示反对,丙、丁表示同意。@乙不久后死于车祸。乙离婚多年,仅有一子,年仅10岁。@德全公司拥有美全有限责任公司51%股份,美全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负债300万元,其债权人要求德全公司清偿。问题(1)对于公司不分配利润,用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公司能否为乙的外债提供担保?为什么? (4)乙之子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为什么? (5)全美公司与德全公司是什么关系?全美公司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债权债务
2022-12-13 16: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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