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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于2007年1月6日到某IT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服务部技工,工资是5000元,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6日至2008年1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亦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冯某仍在某IT公司上班。2010年11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冯某认为2008年1月6日以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且在职期间加班了而某IT公司未按劳动法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冯某于2011年1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0000元;(2)支付2007年1月至2010年5月在职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4888元。冯某提交了《员工手册》、“加班清单”、“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加班情况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情况。某IT公司主张,冯某提交的“加班清单”及“工资条”未经本公司签字确认,不予认可;并表示冯某没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且已过仲裁时效,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冯某申请支付二倍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庭审中,冯某提出某IT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对员工的加班情况在‘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中记录、显示”,故仲裁委员会当庭要求某IT公司庭后5日内提交冯某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某IT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 基于上述事实,请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冯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受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用人单位举证不能时,加班工资标准如何确认?

劳动纠纷
2022-12-13 13:48:2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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