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方先向分包方支付
合同总价款的30%;在分包方完成分包工程总量的50%后7天内,总承包方支付另外30%;在分包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双方初次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总承包方支付另外30%;余下10%款项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方支付此10%款项。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