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问题是:合伙一方做假账,称双方共投入资金615000元,我方投入395000元(有银行凭证),对方投入220000元,合伙人据不向法院提交投资凭证,经审计所已经给出审计报告,共有五个专用帐户,其中一个账户经审计虚列生产费用支出达167968元,根据银行对帐单,销售收入54.4%都没有存入销售收入的专用帐户,不知去向。合伙人不提供其他对帐单,无法确认229098元挪用资金的去向。其他部分银行对帐单与帐目多处严重不符。案件久拖不判该如何解决?本案自2002年5月起诉以来,经一审、二审、重审已历时近三年,至今尚未得到解决。尤其是重审,经过海口兴平会计事务所审计后,2004年4月开庭审理至今已近一年,尚未得到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