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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首先感谢你百忙之中看了我的案子1998年一月我借给李某人民币50,000元开砖厂,后因其经营不善,于1999年十月倒闭.他以自己儿子三晌地,承包别人所得的三晌地共计六晌地15年的耕种权抵债,我们于2000年初签定了合同,2005年他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等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起诉我.法院判我败诉。对于李某来说,他并没有用自己承包的土地(从集体组织中承包所得的地)抵押我的债款,而是以他承包别人所得土地抵押,我认为对于该条法律并不适应,我要求上诉.那么这种以承包他人的土地抵偿债务的合同是否有效??

刑事行政
2006-02-03 14: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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