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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与小王系夫妻关系,老张与老李系小张的父母。2014年3月5日小张与小王登记结婚。婚前小张与其父母共有一套房产。2015年1月1日小张之子小小张出生,2015年1月6日,小张与其父母将该房屋出售,得房款100万元,房款由老张收取。同日小张、小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总价180万,首付款100万,按揭贷款80万,房屋登记在小王和小张名下。合同签订后,老张与老李数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售房款汇给小张账户共计100万元后,小张通过该账户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剩余款项由两人贷款。2018年8月20日小王起诉小张离婚纠纷,2018年11月8日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老张和老李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小张说当初100万是借款给小张,且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张和小王共同偿还借款。小张认可其父母的主张,认可存在借款,但没有借条。小王不认可,认为该款项用于婚后购买房屋,属于对双方的赠与。如果你是裁判者,你会做如何判决并说理。

婚姻家庭
2022-12-07 16: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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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且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会做如何判决并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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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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