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多年前,Geof和Alvin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专门销售家庭用品。经过多年的成功,他们将合伙企业转变为- 家公司,Sweet Sweet Home Ltd,并允许Geof的儿子Ered参与业务。格夫、阿尔文和弗雷德各自拥有公司 同等的股份,都是董事。阿尔文去世后,他的儿子梅森继承了他的股权,并注册为会员,但被排除在管理之 外。在接下来的2年里,作为股东的Mason并没有得到任何分红,因为Geof和Fred作为董事的年薪是500万美 元,远远超过了公司每年的利润。梅森对此非常不高兴。此外,梅森还发现弗雷德和格夫一直在将公司的资 产转移到另一家名为Fancy Home Ltd的公司,他们在这家公司拥有权益。 Sweetsweet Home Ltd的AA第20条规定“持股20%的成员有权任命董事”。梅森向董事会发出通 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任命他为董事的決议,并要求董事会对Fred和Geof涉嫌将公司资 产转移到Fancy Home Ltd的事实来取法律行动。不幸的是,董事会毫无理由地拒绝了会议和法律行 动的请求。 建议梅森,他是否可以代表Sweetsweet有限公司起诉Geof和Fred,他有什么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