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可以索赔的施工赔偿有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未按约定供应材料、设备造成的损失赔偿以及发包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赔偿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