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未满三十岁周岁是不能
收养孩子的,但是如果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在三十岁以下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的,收养继子女也不用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