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生的孩子上户口,由直接
抚养一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向其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
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