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刘律师,你好。首先感谢你百忙之中看了我的案子1998年一月我借给李某人民币50,000元开砖厂,后因其经营不善,于1999年十月倒闭.他以自己儿子三晌地,承包别人所得的三晌地共计六晌地15年的耕种权抵债,当时地价为600元每晌,现在地价上涨,2005年他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等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起诉我.法院判我败诉。对于李某来说,他并没有用自己承包的土地抵押我的债款(就是说,在农村每个人都有自己从发包方处获得的土地,这块土地.由本人承包)对于该条法律并不适应,我要求上诉.那么这里他用自己儿子的承包土地抵偿债务是否试用该条法律?

证券投资
2006-02-07 11:15: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